深圳市视光学会

Shenzhen Optometry Assoc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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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视光学会是我市从事光学工作的眼科医师、验光师、眼镜光学和眼保健产品生产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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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是人们通过由眼球、视路、视中枢及眼附属器构成的视觉系统感知到的世间物体的综合感觉。  视觉功能正常的人生活在世界上,从外界获取的信息80%以上通过视觉途径。当视觉系统发生问题时,可能出现“看不清”,“看不见”等视觉异常状况,从“正常视觉”到“没有视觉”(没有光感),视觉异常程度由轻微至严重有一个跨度很大的范围。

一.视觉障碍基本概念:

1.生理性视觉障碍:人类起源于以太阳为主宰的地球,人眼结构与功能的进化是伴随人类为适应在地球上的生存而进行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远古以来人类的主要生存方式。人眼在适应日光,寻求最佳生存方式的过程中选择了可见光,世间客观存在的物质通过各种可见光映射到我们眼内,经大脑中枢系统的感知整合而“看”到了外部世界。但人类视觉只限于看到可见光频谱区间所反应的世界,我们感觉到的只是有形有质感的物质,并称之为"客观实在",而并不能看见物质世界的一切。例如,当日落西山后,黯淡光线下,人眼的视觉障碍就显露出来了,表现为包括视敏度、色觉、立体觉、运动觉等各种视功能全面下降。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夜间使用视力的需求日益增多,这些发生在“正常人”的视觉障碍日益凸现。又如,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眼的调节能力下降,出现了老视(老花),表现为视近物困难,从眼科学角度讲,老视是人体生理功能下降的一种表现,不属于疾病范畴,但他产生的视觉障碍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这些由于人眼生理构造缺陷而产生的视觉障碍属于“生理性视觉障碍”。 

2.病理性视觉障碍:由于疾病等因素导致眼球、视路、视中枢组织结构或功能的异常,使之不能成像或成像不清晰、或不能分析所成之像时而发生的视觉障碍属于病理性视觉障碍。

病理性视觉障碍者,绝大多数有易于发现的眼部异常表现、如屈光不正、角膜瘢痕、瞳孔变性、晶状体异位、混浊,玻璃体混浊、眼底出血、视网膜脱离、增殖、瘢痕、小眼球、眼球震颤、眼球运动障碍、斜视等。有些患者的视觉障碍是由于脑损伤引起的(CVI),眼球结构可以没有异常。

不同原因引起的视觉障碍,其表现是不同的。例如正常视力如图42所示,当屈光不正可导致视物模糊或视物模糊伴视物变形倾斜,见图43和图44;视网膜色素变性或青光眼可导致管状视野缩小,见图45;糖尿病或高血压眼底出血可导致斑点状视野缺损,见图46;角膜瘢痕、黄斑瘢痕可引起视物有暗点、变形扭曲, 见图47;黄斑裂孔、黄斑出血可引起中心暗点,见图48;黄斑水肿可引起视物变形、变小、变暗,见图49;麻痹性斜视可引起复视,见图410;白内障可引起对比敏感度下降,见图411;色盲时所见物体的颜色异常, 见图412;脑垂体肿瘤可以引起双眼颞侧偏盲, 见图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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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视觉障碍程度分级

当视觉损伤达到一定程度后,人们会去寻求临床医疗,如果效果好,视觉功能可以恢复正常。  限于当下医疗技术水平,不是所有接受医学治疗的患者都可回归以视觉为主导的普通生活中,如果经过了药物、手术、规范的屈光矫正等治疗之后,双眼中的好眼视力仍然低下(低于0.3或视野小于10°),在环境中的活动与参与能力就会受限,出现中重度障碍,则进入视力残疾状态。

1.普通视力下降

 视力降低的原因包括未进行屈光矫正,未接受可以提高视力的手术(例如白内障手术),患有影响屈光间质清晰度,视网膜成像,视觉信息传导及视中枢视觉分析功能的疾病,导致裸眼视力低于正常标准,但双眼或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的矫正视力高于或等于0.3,视野大于10°,这样的视力还没有对患者日常行为及社会活动的参与产生严重影响,通常不需要接受低视力保健服务,因此归为普通视力下降。

2.视力残疾

 是指视觉障碍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而且不能用手术、药物或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得以改善,患者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中自如地应用视觉功能,甚至丧失视觉功能。根据视觉功能受损程度的不同,视力残疾又分为盲与低视力

关于盲与低视力的标准或定义,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世界各国专家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20064月至200712月,我国就包括视力残疾在内的六类残疾开展了样本量为260万(占总人口数的2‰)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其中,对视力残疾的评判标准基本沿用了1987年我国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所制定的标准,视力残疾仍然分为四级,只是将等级称谓做了修改。将“一级盲、二级盲”,改称“一级、二级”视力残疾,将“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改称 “三级、四级” 视力残疾。见表1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低视力及盲的标准,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见表2。比较上述两张表可以发现,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通常我们可将上述盲与低视力的标准简化加以叙述,即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3但≥0.05为低视力,而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0.05至无光感者为盲。

上述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标准比较适用于一般眼科临床,特别适用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又在泰国曼谷制定,并于1996年在西班牙马德里重申并向全世界推荐了更适合视觉康复工作的“曼谷-马德里低视力标准”,即:低视力是指一个患者即使经过治疗或标准的屈光矫正之后仍有视功能损害,其视力<6/180.3)至光感,或视野半径<10°,但能够或有可能应用其视力去安排或去做某项工作。

如果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视力残疾的分类,可将主要依靠听觉、触觉和嗅觉来学习,无法利用或很难使用视觉来接受教育的视力残疾者称为盲人,而将虽有视觉缺陷,但在助视器的帮助下,经过训练可以利用剩余视力接受教育的视力残疾者称为低视力患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定义中的视力标准均为“最佳矫正”后的视力,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有相当多的人没有机会接受“标准的屈光矫正”,或配镜后未戴镜、或屈光度数变化后未及时换镜,其中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视力已低于上述低视力标准,但并非真正的低视力患者。这些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使用的实际视力,称为生活视力。我们在视力残疾筛查和今后的康复工作中,应充分关注这些以低视力状态生存而并非真正低视力的患者。

 

4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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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盲及低视力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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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心视力好,但视野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º而大于5º者,为3级盲;视野半径小于5º者为4级盲。

 

三.视觉障碍康复概念

视障康复借助辅助器具、辅助技术服务、接受视觉训练以及环境改造等方法提升视障者日常从事某项活动时所需要的视觉能力,即功能性视力得到提高,而非视觉器官的缺陷、损害得到修复。视障康复帮助视障者建立(或重建)日程常生活能力、定向行走能力,社交能力等,帮助患者重归社会,过有尊严的生活。  功能性视力是指视障个体在环境中的活动与参与能力,是指对现有残余视力和/或替代视力潜能(例如触觉,听觉等)的使用能力,亦即个体完成通常需要在视觉指引进行的某一项社会活动或自理事物的能力。

 

2023年2月21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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